申请人:苏州天可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市德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513015号“同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2092027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第442894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注册类别为第六类,不能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人决定放弃申请商标在0913、0920项上的专用权,仍保留 0901、0907、0908、0922 上的注册申请,第450980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能成为申请商标非放弃类别的注册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0901、0907、0908、0922类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三决定文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决定放弃申请商标在0913、0920项上的专用权,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0913、0920类商品为电池开关(电)、生物指纹门锁,故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电池开关(电)、生物指纹门锁”之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除“电池开关(电)、生物指纹门锁”之外的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