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葛兰素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海宏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29日对第73529543号“BETNOVAT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14503号“BETNOVATE”商标、第4839956号“BETNOVATE”商标、国际注册第1139780号“BETNOVATE”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已超出自然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需求,属于囤积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其行为具有借助他人在先品牌知名度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会误导公众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来源产生误认,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企业年报摘录及翻译;
2、公司介绍;
3、百度百科介绍;
4、在线问诊平台有关“BETNOVATE”的问诊信息网页;
5、申请人出具的鉴定书;
6、天眼查网站上的查询结果;
7、相关裁定;
8、小红书、抖音、微信等平台关于“BETNOVATE”商品的推介和宣传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以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7日提起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后经异议,于2025年4月20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5类空气净化制剂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5类治疗和或缓解皮肤病的药品制剂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空气净化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治疗和或缓解皮肤病的药品制剂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是指商标构成本身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
本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