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宝多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标重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531424号“国品 GUOP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795266号“品国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驳回,故其在先权利将不复存在。二、申请商标没有曲解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没有使公众对产品的产地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三、申请商标中“国品”二字的含义指向优质,不具有贬损含义,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产品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复审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