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请商标受让人):曾毅(原申请人:张万喜)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72638号“天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复审期间,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曾毅即本案现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07728号、第11582337号、第112321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经核准已转让至曾毅即本案现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为同一主体所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为同一主体即本案现申请人所有,故引证商标一至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