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5530999号“攀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攀客 85530999

阅读:107147 2026-03-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陈鹏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530999号“攀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501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同意注销该商标,请求暂缓审理。申请人放弃“工作台”,仅在“野营用家具,野营用充气床垫,…

  申请人:陈鹏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530999号“攀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501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同意注销该商标,请求暂缓审理。申请人放弃“工作台”,仅在“野营用家具,野营用充气床垫,户外家具,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塑料包装容器,镜子(玻璃镜),竹木工艺品,桌面,野营用睡垫”商品上进行复审,申请商标剩余项目与第788431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指定的项目不类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核准注销,丧失在先商标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工作台”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上继续驳回。本案复审商品为:“野营用充气床垫;户外家具;野营用家具;镜子(玻璃镜);竹木工艺品;桌面;野营用睡垫”。

  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商标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桌面”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桌面”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桌面”等全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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