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迅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水载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9748895号“迅播LI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在先商标为:第8047445号、第50023234号、第69073668A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注册期满未续展已被注销,引证商标三已被宣告无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在“鼠标垫;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现有效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