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卓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207048号“湿地阳光音乐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28712号“湿地阳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主打商标,是基于客观事实的如实描述,不具有任何欺骗性,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且实际使用多年过程中,未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湿地阳光音乐节”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
申请商标“湿地阳光音乐节”包含的“音乐节”,指定使用在培训等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情形。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