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零一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晟皓智科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390041号“01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评审之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571653号“O 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4918394号“01空间 SPA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注册审查阶段经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经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或已被撤销、或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以上两件商标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