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十里香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839454号“开坛酱十里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是对商品工艺特征及香型类别的客观描述,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工艺、香型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由“开坛酱”、“十里香”构成,分为明显的两部分,并非一个整体,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有较强的显著性,不属于“仅由普通广告宣传用语构成”的情形,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在先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在先裁定书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工艺、香型等特点产生误认。且,该标志仅由普通广告宣传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