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890661号“凝姿無滴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凝姿無滴敌 78890661

阅读:96936 2026-03-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西泰昱药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5月19日对第78890661号“凝姿無滴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日本知名的医药品生产销售商,“無比滴”是申请人独创并最早在先使用的商标,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经…

  申请人: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西泰昱药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5月19日对第78890661号“凝姿無滴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日本知名的医药品生产销售商,“無比滴”是申请人独创并最早在先使用的商标,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经过申请人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無比滴”已在中国相关公众中产生了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与申请人已经建立起了稳定的、一一对应的关系。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945048号“無比滴”商标、第25157005号“無比滴”商标、第33818575号“無比滴”商标、第29975469号“無比敵”商标、第54175105号“無比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的同行业者,在明知申请人知名商标“無比滴”的情况下,摹仿申请人商标申请注册了本案争议商标及“凝姿無滴叮”、“凝姿無比咬”多件商标,并且,被申请人还将“凝姿無比叮”实际使用在申请人商标赖以知名的驱蚊止痒液产品上,甚至在商品标题处使用了“无比滴”字样以及在产品包装上采用“贴边球”式设计,显然具有攀附申请人知名度的主观恶意。此外,被申请人与其法定代表人还存在大量、反复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品牌、商品名称及产品包装的主观恶意,其名下商标已多次被相关权利人提起异议、无效宣告。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及“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公司简介及摘译、公司期刊及内容摘译;

  2、《99年普通药品数据库》、《2004年皮肤用药的市场分析调查》及摘译;

  3、日本1992-2007年广告投放媒体、费用统计及相关广告页;

  4、对应“无比”的相关证据;

  5、申请人在国外等地注册系列商标档案等;

  6、出口许可通知书、出口申报书、销售发票;

  7、申请人商标实际使用以及宣传证据;

  8、相关报刊论坛等对申请人品牌的报道及介绍;

  9、相关搜索引擎搜索结果及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等;

  10、相关在先案件判决书、决定书、裁定书;

  11、被申请人在1688平台开设的店铺及“凝姿無比叮”产品销售页面;

  12、被申请人2022-2023年行政处罚决定;

  13、被申请人申请商标列表:

  14、被申请人1688店铺中的活络油产品销售页面;

  15、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

  16、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申请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护肤药剂;消毒剂;驱蚊剂;浴用治疗剂;杀虫剂;膏剂;油剂;细菌抑制剂;人用药;蚊香”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4年12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五的申请日期和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搽剂;护肤药剂”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蚊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主要适用于商标对于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故对其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本身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四、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进行了保护,故本案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述。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8890661号“凝姿無滴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凝姿無滴敌 7889066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642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