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016280号“新西游联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新西游联盟 53016280

阅读:139477 2026-03-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花果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巨星引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柏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13日对第53016280号“新西游联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23143949号“让味蕾享…

  申请人:花果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巨星引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柏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13日对第53016280号“新西游联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23143949号“让味蕾享受西游”商标、第23173733号“西游寻果记”商标、第23839336号“西游记之花果山传奇”商标、第27102465号“西游家族”商标、第28266733号“云上西游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同申请人所从事的行业为同一个行业。申请人经过悠久的发展历史以及对“西游”系列商标的大力宣传推广,使得引证商标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理应知道“西游”系列商标以及其所标识的产品及服务为申请人所提供,却仍将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在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涉及的商品/服务项目上,其注册行为难谓善意。被申请人名下申请了1048件商标,数量巨大,完全涵盖了45个类别,明显超出了真实的生产经营需要,被申请人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囤积商标的故意,且申请的一系列商标均为或者存在抄袭、摹仿、抢注他人知名商标,多件商标被异议或无效,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对申请人品牌的恶意模仿与抢注。争议商标若被核准注册,必将导致消费者误认和混淆,产生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等不良影响。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参考案例、宣传使用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原创,被申请人已在先使用并注册西游联盟商标,争议商标并非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模仿、复制、抄袭,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未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1000多件商标并不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争议商标并不会造成公众的误认及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对本案争议商标提无效宣告申请前曾协商签定一份协议,约定申请人不得对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新西游联盟商标提异议、无效及撤三申请,显然申请人对本案争议商标提无效宣告申请已构成违约,有违诚信原则。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均不能成立,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相关使用协议、宣传使用图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协商协议。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已包含在申请理由中,主张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和证据均不予认可,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0月13日予以商标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争议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我局作出商标撤三字[2025]第W066038号决定予以撤销注册,被申请人提出撤销复审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处于撤销复审审查中。

  二、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申请人主张的依据的《民法通则》已予以废止。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西游”,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首先《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由于《商标法》的其他条款对于在先商标权利保护问题已经做了相应的规定,所以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其次《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鉴于申请人已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五,且我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上述规定予以审理,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再予以评述。

  三、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四、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五、《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虽主张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但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六、《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于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申请人已在先注册各引证商标且我局已基于《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给予了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三十三条为程序性条款,适用于异议案件,不适用于本案。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协商协议,申请人对本案争议商标提无效宣告申请已构成违约,有违诚信原则的主张,并非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53016280号“新西游联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新西游联盟 5301628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64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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