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山起承转合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496979号“扳手咖啡 ALLENKEY COOFEE&BAK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036379号“大扳手”商标、第28423219号“金扳手”商标、第33651369号“小扳手 XIAOBANSHOU”商标、第53774166号“小扳手 SPANNER BARBEC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部分“扳手咖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构成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网络订餐服务的餐馆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