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水利部信息中心
委托代理人:河南万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415237号“上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59319号“上善”商标、第23132302号“上善美术馆”商标、第25407550号图形商标、第61269945号“上善国际及图”商标、第58307079号“上善购 善 SHANG SHAN GOU及图”商标、第64390287号“上善汇”商标、第49985904号“上善时代”商标、第31340972号“上善企服 SPIRITUALITY AND WISDOM 2012及图”商标、第26881601号“善上居 SHANSHANGJU”商标、第77983416号“善上花礼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公益活动的名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七、八、九商标处于撤销申请程序当中,引证商标十处于驳回状态,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在除“质量检测;水表检定;质量控制”以外的其余核定服务上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二、三、七、八、九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十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故引证商标二、三、七、八、九、十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气象信息;气象预报;地图绘制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前述非类似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软件运营服务(SaaS)”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指定使用的“软件即服务(SaaS)”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中均含有显著性文字“上善”,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气象信息;气象预报;地图绘制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