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雄安望湖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集智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672374号“守真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第65572775号“守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仅在“养老院”服务项目上存在交叉近似情况,申请人放弃对该服务项目的申请。二、申请人已对第18155205号“守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养老院一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在上述一项服务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其余服务(以下统称复审服务)。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该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