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曼食曼语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617924号“欢乐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58686号“欢乐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兽医用药一项商品上的注册,故其在上述商品上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在放射性药品;医用气体;心电图描记器电极用化学导体;人工授精用精液;隐形眼镜清洁剂;细菌培养基;医用营养品;净化剂;杀虫剂;医用敷料;牙科光洁剂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狗用驱虫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该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