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854975号“NUVENTU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NUVENTUS及图 G1854975

阅读:144895 2026-03-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NOVEL LAB AG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54975号“NUVENTU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461454号图形商标、第731160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

  申请人:NOVEL LAB AG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54975号“NUVENTU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461454号图形商标、第731160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假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牙科设备和仪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1854975号“NUVENTU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NUVENTUS及图 G185497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63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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