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6108493号“STELIR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TELIRON及图 86108493

阅读:62339 2026-03-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东莞市三胜运动器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108493号“STELIR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红十字”标志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含义及使用领域上均存在本质差异,末尾的“+”符号为通用装饰符号,…

  申请人:东莞市三胜运动器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108493号“STELIR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红十字”标志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含义及使用领域上均存在本质差异,末尾的“+”符号为通用装饰符号,不具有红十字标志的专用含义,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也不会误导公众,更不会损害红十字标志的专用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和推广,已成为行业内的知名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力。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红十字”的标志近似,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原则,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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