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贡化妆品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至正翔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684625号“西贡小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作为一家化妆品、香水品牌公司,历史悠久,为国内外公众所熟知越南香水。第77695010号、第76254166号、第39400867号、第563855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状态不确定,是抄袭申请人商标而来,引证商标所有人也恶意抄袭他人商标,请求暂缓审理本案。“SAISON”(可译为“西贡”)仅为曾用名,已不宜再被认定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早在1995年起就在越南、美国、中国等国家注册了“MISS SAIGON”、“西贡小姐”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资料、公司介绍、荣誉资料、参与公益活动资料、设计协议、产品实物及包装图片、检索资料、销售资料、店面资料、商标注册资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尚处于驳回复审案件中,尚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三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被我局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25年9月20日的第1952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四在“香皂;润发乳;洗发液;沐浴露;香水;口红;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被我局宣告无效,在香精油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被予以维持,该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相同,已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香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申请商标中含有的“西贡”,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