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PERRONE LEATHER, LLC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56625号“FEATHER WEIGH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FEATHER WEIGHT”属于较为生僻的词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已将该标志投入全球进行实际使用,且不会导致公众的任何误认。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已在其他国家/地区予以注册或核准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8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关于FEATHER WEIGHT皮革介绍;FEATHER WEIGHT在其他国家、地区的商标注册证及核准保护声明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FEATHER WEIGHT”可译为“次轻量级”等,使用在其指定的航空航天和铁路行业用于墙壁覆盖物和内饰的皮革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