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殷刘顺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048332号“美丽日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并不属于日常用语,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整体内涵丰富,具备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之间无直接表述关系,没有表示指定商品的功能等特点。在先亦有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美丽日出”构成,该标志使用在指定的鸡尾酒等商品上,消费者一般不会将其识别为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此外,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够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