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泽沃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金龙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01日对第75935896号“焛度LIND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0076369号“霖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会造成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使用宣传资料;
2、其他相关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1日在第11类灯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异议程序决定准予注册,于2025年5月14日注册公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先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准注册在第11类消毒设备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焛度LINDU”与引证商标 “霖度”在整体上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鉴于我局上述已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予以评述,在此不再赘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