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华
委托代理人:河南协创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赵梦娟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01日对第80230356号“炉阿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6336589号“炉小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其行为是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注册证、续展注册证明;
2、使用宣传资料;
3、媒体报道;
4、网络搜索结果;
5、其他相关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7日在第43类备办宴席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25年2月7日注册公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先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准注册在第43类咖啡馆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其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炉阿哥”与引证商标“炉小哥”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且未产生明确区分的特定含义,整体予以相关公众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餐厅;寄宿处;餐馆;自助餐馆;茶馆;酒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等服务在服务内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鉴于我局上述已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予以评述,在此不再赘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餐厅;寄宿处;餐馆;自助餐馆;茶馆;酒馆”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