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一:北京巷子很深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二: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象山县海洋文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11日对第72892303号“一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为申请人二的全资子公司,其名下“浪”系列商标由申请人二实际经营。申请人“浪”系列商标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大量投入市场使用,并产生了较高的市场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一的第33685886号“浪”商标、第39616166号“浪”商标、第43457605号“浪”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申请人二的第31999352号“浪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极易不正当攀附申请人“浪”商标的市场声誉,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介绍;
2、所获荣誉及证明;
3、企业信用信息;
4、销售使用资料;
5、广告宣传资料;
6、在先决定书;
7、其他相关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7日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1月21日注册公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先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提出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准注册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准注册在第33类鸡尾酒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三现为申请人一的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现为申请人二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一浪”与引证商标一至二“浪”、引证商标四“浪款”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且未产生明确区分的特定含义,整体予以相关公众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制无酒精饮料用配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啤酒;饮料香精”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鉴于我局上述已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予以评述,在此不再赘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