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湖南省狮子鱼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逸飞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39443454号“未来美学TOMORROW ART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7822号决定,于2025年05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向我局提供的授权书、官网截图、课程培训宣传图片、合作协议及教学指导服务发票、银行客户专用回单等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广告”等全部核定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21年9月12日至2024年9月11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复审商标经过使用在同行业内及相关公众中颇具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合作协议书、发票、银行回单、商标授权书、转账授权委托书;
2、商标档案信息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该组证据的部分内容包含于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还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3、产品物料图片;
4、课程培训宣传海报;
5、合同续签函、补充协议;
6、官网截图、宣传使用的相关图片资料;
7、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7月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2月21日获准注册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目前处于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2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直接关联性。证据1、3-7为向他人提供“教学指导”相关服务的证据,均与复审服务无关。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及商标使用被许可人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地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