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858202号“绿芯VERTCOR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绿芯VERTCORE 11858202

阅读:38016 2026-03-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林琪 委托代理人:长沙弘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聚蓝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858202号“绿芯VERTCOR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45025号决定,于2025年05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林琪

  委托代理人:长沙弘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聚蓝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858202号“绿芯VERTCOR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45025号决定,于2025年05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证据材料,复审商标在“灯”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2021年9月14日至2024年9月13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广告播出证明、广告视频截图、广告播出排期表、商标授权书及声明、央视广告服务合同、发票、银行回单、相关视频文件;

  2、拼多多绿芯照明官方旗舰店商家后台信息、订单信息、产品及合格证照片、营业执照、产品委托加工协议、相关视频文件;

  3、产品检测报告、产品委托加工协议、购销合同、收款收据、支付宝业务凭证;

  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相关文件、营业执照;

  5、卖场实景照片、产品及包装照片、包装印刷合同、转账信息截图、收款收据、家电产品生产委托协议书、支付宝流水证明、转账电子回单、产品销售收据、卖场实景视频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本案申请人于2012年12月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3月28日获准注册在第11类“灯;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咖啡豆烘烤机;电炊具;烹调器;微波炉(厨房用具);风扇(空气调节);饮水机”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其与广州易臣科技有限公司就复审商标存在商标使用许可关系,且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于指定期间内在CCTV17农业农村频道对复审商标灯具进行宣传,证据2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旗舰店并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LED灯具”商品进行多次销售。证据3可以证明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于指定期间内委托他人生产复审商标“LED灯具”商品。证据4可以佐证复审商标在“LED灯具”商品上的使用行为。因此,上述证据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并足以证明申请人及商标使用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LED灯具”商品上进行了使用。鉴于申请人及商标使用被许可人实际使用的“LED灯具”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灯;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复审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灯;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地商业使用。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1-4均未体现复审商标“咖啡豆烘烤机;电炊具;烹调器;微波炉(厨房用具);风扇(空气调节);饮水机”商品,证据5卖场实景照片、产品及包装照片、卖场实景视频均未体现时间要素,不能证明其形成于指定期间内,包装印刷合同、转账信息截图、收款收据、家电产品生产委托协议书、支付宝流水证明、转账电子回单属于申请人向他人进行商品采购的前期准备行为,而非将商品投入到市场流通领域的销售使用行为,且产品销售收据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在缺乏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相关交易已实际履行。因此,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及商标使用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咖啡豆烘烤机;电炊具;烹调器;微波炉(厨房用具);风扇(空气调节);饮水机”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地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灯;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1858202号“绿芯VERTCOR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绿芯VERTCORE 1185820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628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