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阳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道动新能源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530554号“一往无前!”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4861号决定,于2025年03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供的销售合同、发票、产品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电池”等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因此,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发现复审商标在2021年6月28日至2024年6月27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运载工具用电池”等全部核定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并将《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寄送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档案信息;
2、销售合同及发票;
3、购销合同及发票;
4、产品实物照片等。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2月7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运载工具用电池”等商品上,于2017年1月14日注册公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2销售合同及发票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向他人销售复审商标“蓄电池”产品,并有主体名称、商品名称、销售金额对应的正规发票予以佐证。证据3被申请人向他人采购蓄电池产品的合同、发票及证据4中带有复审商标的产品实物照片亦可佐证复审商标的使用行为。因此,上述证据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并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电池;蓄电池”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地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