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拉图堡葡萄园民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江元
申请人因第27972781号“拉图波伊雅克庄园”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4164号决定,于2025年06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供的授权书、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产品照片、产品标签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葡萄酒”等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因此,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发现复审商标在2021年10月15日至2024年10月14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葡萄酒”等全部核定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搜索结果页面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并将《商标撤销复审证据交换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寄送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
2、购销合同、发票及发票查验明细;
3、产品图片及产品查询信息等。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漳州市金尊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于2018年11月14日注册公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该商标于2019年6月27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陈江元,即本案被申请人。
2、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发票备注中显示的“鑫庄玛丽”,经查询,该名称系他人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被申请人与商标使用被许可人存在商标使用许可关系,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直接关联性。证据2商标使用被许可人向他人开具的发票未显示有复审商标,且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该发票备注中显示的“鑫庄玛丽”系他人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复审商标不符,故该组证据中的购销合同与发票、发票查验明细的信息不符,我局不予采信。证据3未体现时间要素,无法证明其形成于指定期间内。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及商标使用被许可人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地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