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和发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义乌市罗萨里奥进出口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43403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41781号决定,于2025年05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证据材料,复审商标在“磨刀器”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撤销决定证据认定不公,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复审商标在2021年8月27日至2024年8月26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产品图片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3月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2月7日获准注册在第8类“磨刀器”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申请人与商标使用被许可人存在商标使用许可关系,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直接关联性。证据2为单方面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未体现时间等要素。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地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