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BEYERDYNAMIC GMBH & CO.KG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35015号“MMX 15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96353号“毛毛熊 MM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3月20日,其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续展,现自其期满之日已满一年,故其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