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5689678号“麦威 MAIWE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麦威 MAIWEI 85689678

阅读:89744 2026-03-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瑞安市海安电机挡圈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689678号“麦威 MAIW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055920号“唛威 享受生活时刻 尽在唛威生活 MAI WEI及图”商标、第2609…

  申请人:瑞安市海安电机挡圈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689678号“麦威 MAIW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055920号“唛威 享受生活时刻 尽在唛威生活 MAI WEI及图”商标、第26093395号“威麦”商标、第32828049号“麦威尔 MY WHEAT及图”商标、第3449787号“麦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自身独特的设计含义,完全具备商标显著识别作用,根本不会产生社会不良影响。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提供的销售订单。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不易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为他人推销;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自动售货机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文秘;财务审计;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威”字形与国家通用规范汉字字形不符,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汉字书写产生错误认知,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此外,鉴于引证商标四的案件结论对本案无实质影响,故本案无中止审理之必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5689678号“麦威 MAIWE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麦威 MAIWEI 8568967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627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