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祺琪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993048号“东方相亲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408026号“新东方 青少年国际教育 XDF.CN GLOBAL YOU”商标、第42629398号“东方法律网及图”商标、第16250616号“东方大管家 DONGFANGDAGUANJIA”商标、第18270492号“东方金融”商标、第13664837号“东方”商标、第779247号“東方”商标、第42611443号“东方法律网及图”商标、第4923980号“新东方 NEW ORIENTAL及图”商标、第13584713号“东方网 eastday.com及图”商标、第55408026号“新东方 青少年国际教育 XDF.CN GLOBAL YOU”商标、第6973117号“东方商城 ORIENT DEPARTMENT STORE及图”商标、第70221969号“东方甄选 EASTBUY”商标、第60730372号“新东方”商标、第7918314号“東方航空”商标、第70193110号“东方甄选 EASTBU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注册期满未续展,现已无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标识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专用期至2025年3月6日,其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续展,现自其期满之日已满一年,故其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七中均含文字“东方”,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互联网交友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七核定使用的“社交陪伴;服装出租;婚姻介绍;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诉讼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七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