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沈阳联迅线缆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悦田
委托代理人:沈阳正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255826号“联讯LIAN XU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7085号决定,于2025年07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在2021年09月21日至2024年09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撤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授权书、抽检报告、销售合同及发票、产品图、销售单及微信支付电子凭证、购销合同及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开关”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因此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未使用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授权书、被授权人营业执照、被授权人名称变更登记通知书;
2、电缆电线质量检测报告及文件、电缆电线销售合同及发票;
3、电话线产品图片、销售合同及发票;
4、插头、插座产品图片、销售单、收款收据、微信转账界面截图、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生产合作协议书;
5、断路器产品图片、购销合同、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转账记录截图;
6、电器接插件产品图片、购销合同、转账记录截图;
7、电器插头产品图片、销售单、收款收据、微信转账界面截图、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
8、电开关产品图片、生产合作协议书、发票、购销合同、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转账记录截图;
9、配电箱产品图片、销售合同、发票、微信转账界面截图、销货单等。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供的主要有关证据材料,该材料与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供的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副本)及前述证据材料(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陈顺光于2002年7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话线;断路器;电开关;电器接插件;电器插头;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配电箱(电)”商品上,经续展注册专用期限至2033年9月27日。2019年4月13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王悦田名下。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话线;断路器;电开关;电器接插件;电器插头;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配电箱(电)”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使用的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志、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证据1显示,被申请人授权辽宁联讯伟达线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辽宁联讯电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朝阳豪德贸易广场联讯线缆销售中心、沈阳联讯伟业线缆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证据2中的电缆电线质量检测报告及文件显示,被授权人生产的“联讯LIAN XUN”品牌电缆电线在指定期间内经检验质量合格;证据2中的电缆电线销售合同及发票以及证据3、4、5、6、7、8、9显示,被授权人在指定期间内销售了“联讯LIAN XUN”品牌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开关等商品,前述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形成比较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授权人在指定期间内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开关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考虑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各项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话线;断路器;电开关;电器接插件;电器插头;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配电箱(电)”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