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079333号“姥姥的稻田GRANDMA'S FIELD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姥姥的稻田GRANDMA'S FIELDS及图 36079333

阅读:90585 2026-03-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熊雨昕(原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熊贤才)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朱香连 委托代理人:保定标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因第36079333号“姥姥的稻田GRANDMA'S FIELD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38352号决定,于2025年04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

  申请人:熊雨昕(原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熊贤才)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朱香连

  委托代理人:保定标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因第36079333号“姥姥的稻田GRANDMA'S FIELD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38352号决定,于2025年04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我局撤销决定以原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21年09月06日至2024年09月0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为由,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原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原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姥姥的稻田包材铁听送货单及对账单;

  2、姥姥的稻田包材彩盒送货单及对账单;

  3、姥姥的稻田包材盖子送货单及对账单;

  4、姥姥的稻田包材卷膜送货单及对账单;

  5、申请人关联公司官网网站截图;

  6、拼多多、淘宝、京东、抖音页面展示截图;

  7、微信朋友圈推广截图;

  8、姥姥的稻田各平台销售视频;

  9、姥姥的稻田生产留样视频;

  10、姥姥的稻田微信朋友圈推广视频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原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原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间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南昌市傲龙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茶;糖果;蜂蜜;糕点;米粉(粉状);面条;调味品;冰淇淋;米果(膨化食品)”商品上。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至熊贤才名下,转让公告日期为2022年12月6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再次转让至熊雨昕名下,转让公告日期为2026年3月6日,故我局将熊雨昕列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原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茶;糖果;蜂蜜;糕点;米粉(粉状);面条;调味品;冰淇淋;米果(膨化食品)”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使用的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志、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原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涉及的商品为婴儿米粉(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应为0502群组)等,并非复审商品,且与复审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综合原申请人全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所有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3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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