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阁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乐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511715号“DONY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5524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个人用电风扇;暖器”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丧失在先权利,在“灯;车灯;电炊具;电炉灶;电压力锅(高压锅);电热壶;冰柜;消毒设备”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