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海荣发船舶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雄智谷(河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0366744号“HRF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55594号、第36833783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