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775947号“永利 TACHENGYONGL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永利 TACHENGYONGLI及图 58775947

阅读:71541 2026-03-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莫文龙 委托代理人:河北知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塔城永利生物油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27日对第58775947号“永利 TACHENGYONGL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永利”系列商标的真正所有人,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经注…

  申请人:莫文龙

  委托代理人:河北知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塔城永利生物油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27日对第58775947号“永利 TACHENGYONGL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永利”系列商标的真正所有人,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经注册并广泛宣传和使用“永利”系列商标,此商标已经广为公众所熟知,并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0564134号“宏利达永利王”商标、第48232331号“王永利王”商标、第55628687号“宏利达永利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永利”系列商标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广泛使用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是已在中国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经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四、申请人的“永利”系列商标经过一定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属于同一行业的被申请人,必然已经知晓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存在,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抄袭和模仿,其注册存在明显恶意,属搭便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产品线下销售使用图片及线上发货记录;

  2、产品检测报告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25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料;用作调味品的加工过的种子;果子油;豉油;食用预制谷蛋白”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三的申请时间和初步审定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0类“酱油;调味酱;辣椒油”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醋;酱油;调味料”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30类“蒜汁;调味品;酱菜(调味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申请人名下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原则性规定,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内容均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调味料;用作调味品的加工过的种子;果子油;豉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醋;酱油;调味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中文“永利”与引证商标一“宏利达永利王”及引证商标二“王永利王”及引证商标三“宏利达永力王”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该项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所提之理由及相关事实仍指向其已注册的引证商标,属于前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调整范围。同时,在案亦无证据表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预制谷蛋白”商品上使用了与之相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因此,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所提无效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志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进而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对于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调味料;用作调味品的加工过的种子;果子油;豉油”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食用预制谷蛋白”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3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58775947号“永利 TACHENGYONGL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永利 TACHENGYONGLI及图 5877594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621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