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穆棱市众源康健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靓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222714号“杜中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包含的文字“杜中元”系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包含的图形系其肖像。申请商标不会对烈士的名誉、荣誉造成任何损害。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法人声明、授权书、版权登记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杜中元”为中华英烈网登记在册的烈士姓名。
经复审认为,根据查明事实可知,申请商标包含的“杜中元”为登记在册的烈士姓名,用作商标的组成部分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