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992682号“山城老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山城老坛 80992682

阅读:38535 2026-03-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四川省西部风鱼饵渔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舍德渔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11日对第80992682号“山城老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8836724号“老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

  申请人:四川省西部风鱼饵渔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舍德渔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11日对第80992682号“山城老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8836724号“老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刻意申请注册与“老坛”品牌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明显具有摹仿、攀附申请人“老坛”品牌知名度的恶意,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以及“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此外,被申请人将摹仿而来的“山城老坛”商标现实使用在钓鱼饵料商品上,并突出“老坛”二字,严重侵害申请人商标专用权。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一、工商登记信息;

  二、申请人名下产品情况;

  三、产品的销售代理范围;

  四、申请人所获荣誉;

  五、部分包材发票及销售发票;

  六、部分检验报告、商标、专利和作品证书及荣誉证明材料;

  七、类似案件裁定书;

  八、被申请人具有恶意的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9日申请注册,注册日期为2025年4月14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5年4月13日,核定使用在第31类“动物食品”等商品上。

  二、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植物”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从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3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0992682号“山城老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山城老坛 8099268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61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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