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390105号“KEEPWATCH”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KEEPWATCH 21390105

阅读:104887 2026-03-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香港逸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硕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胡光荣 申请人因第21390105号“KEEPWATCH”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34676号决定,于2025年05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香港…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香港逸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硕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胡光荣

  

  申请人因第21390105号“KEEPWATCH”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34676号决定,于2025年05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香港逸骏有限公司未向我局提交其于2021年05月20日至2024年05月19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针对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授权书;2、被许可人在天猫开设旗舰店的上架销售网页;3、在微博上使用复审商标的宣传情况;4、成衣加工订单及发票;5、复审商标产品的对账单及发票;6、鞋子的零售发票及照片;7、第三方网页对复审商标的宣传报道。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16年9月22日申请注册,经审查于2017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睡眠用眼罩;婚纱;宗教服装”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申请人证据1提交的授权书仅能证明其授权上海烁势文化传播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证据2、3提交的天猫销售页面、微博宣传介绍为自制证据,无法判断宣传及销售主体,且标注的品牌为“MISHKANYC”、“MISHKA”,非本案复审商标;申请人在证据4中提交的成衣委托加工合同及发票仅能证明其授权第三方加工Keep watch成品,但不能证明申请人将标有复审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流通领域。申请人在证据5中提交的出库单为自制证据,销售发票上未标注商标名称,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与西安首钜商业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黎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主体开具的销售发票及结算通知单均未出现复审商标标志;证据6的鞋子、袜子图片为自制证据;证据7第三方网页的宣传报道宣传的品牌为MISHKA,非复审商标。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均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3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390105号“KEEPWATCH”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KEEPWATCH 2139010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61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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