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苏王子牛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品恒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朱要邦
申请人因第13657801号“王子牛蛙BULLFROG PRI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28488号决定,于2025年05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江苏王子牛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向我局提交其于2021年08月05日至2024年08月04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三年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并未停止使用复审商标,请求依据相关证据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小红书、大众点评上的消费者评论;2、抖音、微信公众号上复审商标的推广文案;3、复审商标餐饮发票;4、门店照片展示。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13年12月3日申请注册,经审查于2015年8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餐馆;咖啡馆;酒吧服务;茶馆;流动饮食供应;自助餐厅;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旅游房屋出租”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了小红书、大众点评上的消费者评论、抖音、微信公众号上复审商标的推广文案、餐饮发票、门店照片展示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饭店;餐馆”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酒吧服务;茶馆;流动饮食供应;自助餐厅;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服务与前述“饭店;餐馆”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饭店;餐馆;咖啡馆;酒吧服务;茶馆;流动饮食供应;自助餐厅;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旅游房屋出租”服务,故,在前述服务上,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旅游房屋出租”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饭店;餐馆;咖啡馆;酒吧服务;茶馆;流动饮食供应;自助餐厅;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