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388068号“BOCCHERIN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BOCCHERINI及图 36388068

阅读:149919 2026-03-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伯切利尼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大润五金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杭州艾格机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11日对第36388068号“BOCCHERIN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原被申请人除争议商标外针对申请人品牌商标还进行…

  申请人:伯切利尼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大润五金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杭州艾格机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11日对第36388068号“BOCCHERIN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原被申请人除争议商标外针对申请人品牌商标还进行了多次、多类别地摹仿、抢注,名下其他不同文字构成的商标也多与他人显著性较强的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二、原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数量远远超出了其一个不知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需求,其不仅针对申请人的品牌商标进行多次恶意注册,而且在其他商标的注册上也显现出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三、申请人第6349806号“BOCCHERINI MUNDIALMENTE CONOCIDA及图”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驰名,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驰名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构成完全相同,且使用在申请人驰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上,共存市场,容易造成我国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实质相同,双方标识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申请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的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一、原被申请人“爱企查”检索信息;

  二、原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权大师”检索信息;

  三、原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注册信息;

  四、申请人品牌公司官网宣传推广及网页直译信息;

  五、原被申请人名下“HF HOMEFASHION”商标涉嫌摹仿、抢注他人显著性较强知名品牌相关的举证信息;

  六、原被申请人名下“PORTE”商标涉嫌摹仿、抢注他人显著性较强知名品牌并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且部分理由成立相关举证信息;

  七、原被申请人名下“法蒙”商标涉嫌摹仿、抢注他人显著性较强知名品牌相关的举证信息;

  八、双方贸易往来沟通邮件及翻译件等。

  原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以引证商标在“电淋浴器”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为由,对原被申请人已经注册满5年的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但是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材料判定,申请人的商标远远达不到驰名商标的构成要件。二、原被申请人很多产品是出口到国外,商标分中文和英文商标,原被申请人按照产品属性不同,注册不同的商标,按照产品出口国家不同,注册不同的商标,按照产品质量高低不同,注册不同的商标。所有注册商标或者办理了商标延续的商标,都在正常使用中,没有恶意抢注。三、原被申请人不存在复制抄袭他人商标,也不存在抢注商标,不存在以不正当手段,不存在恶意囤积商标,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都在使用中,是以使用为目的。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原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一、外贸合同、发票等;

  二、荣誉证书;

  三、产品图片等证据。

  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杭州艾格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申请注册,注册日期为2019年11月14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1月13日,核定使用在第11类“龙头”等商品上,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杭州大润五金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二、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淋浴器”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根据查明事实可知,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本案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日期为2025年7月11日,该申请已超出五年。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向我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时间距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已超五年,但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能全面反映引证商标的持续使用、销售情况及销售区域、市场占有率、地域范围、行业排名等情况,故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已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对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的评审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另,《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注册争议商标采取了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从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3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6388068号“BOCCHERIN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BOCCHERINI及图 3638806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61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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