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951717号“荆楚精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荆楚精益 73951717

阅读:71343 2026-03-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武汉精益眼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智权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咸宁市咸安区精益眼镜视光中心 委托代理人:咸宁市知信商标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27日对第73951717号“荆楚精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012065号“精益JI…

  申请人:武汉精益眼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智权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咸宁市咸安区精益眼镜视光中心

  委托代理人:咸宁市知信商标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27日对第73951717号“荆楚精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012065号“精益JINGYI及图”商标、第72346205号“铜像精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精益”品牌经过申请人一百多年来的宣传推广,已在行业内具有知名度与美誉度。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精益”字号权,同时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公司地址同在湖北省,同属眼镜行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理应知晓,被申请人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损害消费者利益和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中关于“精益眼镜”的介绍;

  2、百度检索“精益眼镜”、“精益眼镜铜像”的截图;

  3、关于申请人被认定为老字号的媒体报道;

  4、申请人被认定为老字号的证明文件;

  5、“精益”品牌文化历程及宣传资料;

  6、申请人的侵权投诉书及维权判决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不存在“傍名牌”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系正常经营主体,属于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申请,并非“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营业执照、票据、微信公众号截图、结算业务申请书、银行贷款记录、发票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7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配眼镜;眼镜行提供的验光服务;眼镜验光;眼镜验光服务;眼镜验光配镜;眼镜验光配镜服务;在眼镜行提供验光配镜服务;配隐形眼镜;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配镜服务;验光配镜”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9类“光学仪器;音像设备”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44类“配镜服务;医疗诊所服务;医疗保健”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为申请人名下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一、 根据查明事实2,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两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调整范围。争议商标“荆楚精益”与引证商标二“铜像精益”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配眼镜;眼镜行提供的验光服务;眼镜验光”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配镜服务;医疗诊所服务;医疗保健”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由于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荆楚精益”与申请人字号“精益”并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所提之理由及相关事实仍指向其已注册的引证商标,属于前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调整范围。因此,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所提无效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3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3951717号“荆楚精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荆楚精益 7395171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616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