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市绿色五谷商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代雨妍
申请人因第7234598号“欧麦伽 OM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38282号决定,于2025年05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北京市绿色五谷商贸有限公司未向我局提交其于2021年09月03日至2024年09月02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原撤销决定与事实不符,申请人请求依据相关证据,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商标转让证明;2、微信聊天记录;3、QQ邮箱截图;4、淘宝后台销售记录;5、对证据4的存证;6、商品的拼贴及商品的宣传图。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09年3月5日申请注册,经审查于2010年10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油脂;椰子油(脂);食用菜子油;食用油;玉米油;食用棕榈果仁油;芝麻油;食用橄榄油;食用葵花籽油;椰子油”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复审商标的转让情况,证据2的聊天记录仅能证明复审商标权利人授权他人使用“欧麦迦”商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证据3的邮箱截图、产品截图以及证据6的宣传图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申请人在证据4中提交了一份销售订单截图,在无法判断销售主体、无相应票据的情况下,不能证明申请人将标有复审商标的商品投入商业使用。证据5电子数据保全证书也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均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