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山东福达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首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5031375号“机器猫”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3364号决定,于2025年04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21年08月16日至2024年08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自复审商标注册以来,被申请人一直对机器猫品牌产品进行有效的宣传使用,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经核实,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包含于复审证据):
1、授权书;
2、食品购销合同、销售合同、订单合同、采购单、发票、收款收据、出库单;
3、展位装修合同、展会图片、微信朋友圈截图、聊天页面信息截图、产品图片、产品外包装图片、生产车间图片、山东航冠食品有限公司在1688网站的页面信息、订单及评价、检验报告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合同与发票信息不对应,或非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为被申请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为未经公证的网页截图,模糊不清,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30日申请注册,2019年07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饼干;蛋糕;面包;谷物棒;麻花;馅饼(点心);月饼;华夫饼干;芝麻糊;糕点”商品上。2024年08月16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0类“饼干;蛋糕;糕点”等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在指定期间内山东航冠食品有限公司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证据2中的销售合同、采购单等可以与发票、出库单形成对应,表明复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期间内向齐齐哈尔市宏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孟品源商贸有限公司等销售了机器猫沙琪玛相关商品;结合证据3中的产品图片等表明被申请人确有真实使用行为。申请人虽质疑被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但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我局合理采信被申请人上述证据。综上,我局认为在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沙琪玛”相关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沙琪玛”商品属于“糕点”商品中的一种,故,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糕点”商品及与之类似的“饼干”等全部复审商品上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