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328093号“BP BioPerfectu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86414号“完美 PERFECT及图”商标、第1775666号“PERFECT”商标、第1384668号“完美餐 PERFECT”商标、第4986426号“完美 PERFECT及图”商标、第6242915号“PERFECT 清调补 完美及图”商标、第14453224号“完美 高纤餐 PERFECT P及图”商标、第14453235号“P 完美 高纤乐 PERFECT及图”商标、第14453268号“完美 芦荟矿物晶 PERFECT及图”商标、第14453308号“完美 芦荟王浆矿物 PERFECT及图”商标、第14453343号“完美 肽藻 PERFECT P及图”商标、第17510039号“完美 PERFECT及图”商标、第25266790号“PERFECT ADULT”商标、第25874002号“完美 PERFECT及图”商标、第27671094号“完美 PERFECT及图”商标、第27709567号“完美 PERFECT及图”商标、第43178492号“完美 PERFECT及图”商标、第60852657号“完美 PERFECT及图”商标、第69079890号“珀菲特 PERFECT”商标、第83517579号“PERFECT及图”商标、第83519108号“PERFECT及图”商标、第83666842号“完美 PERFECT及图”商标、第83672679号“完美 PERFECT及图”商标、第83672950号“完美 PERFECT 共同成长完美生活及图”商标、第83673325号“完美 PERFECT 共同成长完美生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四)在构成元素、显著识别部分、征途读音、含义等方面均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十一至二十四的注册审查已被驳回,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