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万家味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9056963号“树西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食用蜂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155340号商标、第514207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1667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现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挂面、酱油、醋精、料酒、烹饪用香草调味品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向我局提交的注销申请已被核准,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蜂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当然有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挂面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挂面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人用药、怀孕诊断用化学制剂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非类似商品上并存,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我局对申请商标在食用蜂蜡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挂面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