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让巴杜简化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泰润合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836288号“JOYFU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3563号决定,于2025年05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让巴杜简化股份公司提供的宣传推广截图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21年08月27日至2024年08月26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肥皂”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JOYFUL”属于申请人的“JOY”系列商标之一,本案中“JOY”系列商标的使用形式理应被视为是对复审商标的使用。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了有关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的证据与复审阶段的证据内容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14年12月2日申请注册,经审查于2017年3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香水;古龙水;带香味的水;洗发液;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宣传推广截图等证据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