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芜湖皖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153594号“TIG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41337号“tigo”商标、第4783351号“TIGGO”商标、第77876453号“TIG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其状态尚未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在“数量显示器;电池;电子公告牌;电子防盗装置;电线;荧光屏;手提电话;测量器械和仪器;MP4播放器”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1927期《商标撤销公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计算机存储器”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2.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1932期《商标撤销公告》),引证商标三在注册审查时被驳回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引证商标二、三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