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一兴电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琼知宝(海口)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4367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48436号、第498667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备显著性,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复审商标宣传册及其制作发票;名片及其制作发票;工作服及其发票;使用照片;送货单;1688贸易网站企业及产品介绍;大额销售发票列表等电子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集成电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