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素美人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慧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卡莱尔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26日对第81780991号“杜依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一系列抄袭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主观恶意明显。争议商标的核准注册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对申请人、消费者和市场秩序造成巨大损害。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5761788号“杜依妮DUYINI”商标、第70603148号“杜依妮DUYINI”商标、第78177256号“杜依妮DUYINI”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具有“恶意抢注”申请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市场秩序。四、被申请人是申请人同行业竞争者,明知申请人“杜依妮”商标,仍将完全相同的争议商标注册在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类似商品上,严重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品牌设计服务合同;检测报告;作品登记证书;宣传材料;授权书;加工订单;产品发布、销售合同;门店照片;完税凭证;商标注册证、域名证书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5年4月2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0类“服装制作”等服务上,现处于商标专用期内。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雨衣”等商品、第24类“内衣用织物”等商品、第26类“衣服饰边”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我局查阅了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包含“服装服饰零售;服装制造”等。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根据申请人具体理由、请求、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审理如下:
一、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具有一定独创性的“杜依妮”标识经使用已在“内衣”商品上享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杜依妮”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汉字构成完全相同,构成近似标识。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包含“服装服饰零售;服装制造”等,为申请人同行业者。据此,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制作、纺织品精加工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内衣、内衣用织物、衣服饰边等商品于消费者而言,在实际使用中同时接触的机会很大。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已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进行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二条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亦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经审理,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
四、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31日